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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操作不当,外排120方污水,一建材公司被罚17.45万元

发布时间:2026-10-21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68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天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天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天柱县长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储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6HHHYL0T

地址:天柱县邦洞街道高野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19日19时40分接到邦洞街道工作人员微信报告,群众反映天柱县邦洞街道永安村晶盛实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水,天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当日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洗砂生产工序(车间)污水循环池通往储存罐体的污水输送管道堵塞破裂后进行维修,于2026年7月19日17时31分用水泵将洗砂生产工序(车间)污水循环池内的污水抽至雨水沟,因操作不当,靠工业大道一侧沉淀循环池前端阀门关闭,抽出的污水未能沿着雨水沟回流至池内,造成抽出的污水沿雨水沟流出外环境,引起群众投诉,直至天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达现场后,你公司才知道污水排入了外环境,于2026年7月19日20时58分关停水泵后才停止排污,此期间,抽出污水约120方排出外环境;另查明你公司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经测算,露天堆放面积70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第一组证据:2026年7月20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储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总经理、受委托人杨维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管理员傅燕青、赵克用、郭庆伍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2026年7月19日和7月20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1份,2026年8月5日、8月6日和8月7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共4份,天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数据统计表》(天环监2026-34号),现场执法检查图片及影像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与贵州财圆矿业有限公司是合伙经营关系。

第四组证据: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柱县年产3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黔东南环表(天柱)〔2019〕6号]扫描复印件1份,天柱县年产3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26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及节选部分副本。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前已实施终结。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已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案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将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进行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法定处罚较轻;将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进行对比,二者法定处罚幅度完全一致。因此本案“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应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予以处罚,裁量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6版)执行;“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事实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裁量参照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执行。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6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排污许可类序号3予以裁量”,具体如下:(1)违法行为(20%)裁量因子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主要污染防治设施”裁量幅度20%,(2)因执法人员在应急处置情况下,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天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数据统计表》天环监2026-34号,对监测结果未予以评价,故根据裁量规则和基准,选取最低裁量幅度进行,裁量生态环境影响程度(20%)按“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外排污染物未超标、超总量的;”裁量幅度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不足3日的”裁量幅度10%,(4)排污单位管理类别(20%)按“简化管理”裁量幅度10%,(5)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20%)按“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存在较轻影响”裁量幅度10%。(6)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情形,不予以裁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从轻或从重分值)=5万元+(20万元-5万元)×(20%+5%+10%+10%+10%±0%)=13.25万元。

对“露天堆存生产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1.1专项处罚裁量表(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予以裁量,具体如下:(1)违法行为(30%)裁量因子按“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裁量幅度为30%,(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因子按“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3)占地面积(40%)裁量因子按“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幅度为40%;(4)该行为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30%+0+40%)×60%±0%〕×10万元=4.2万元。

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天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经我局2026年10月14日审查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3.25万元,对“露天堆存生产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2万元,对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壹拾柒万肆仟伍佰元整(¥1745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袁振志   

电  话:0855—7557459

地  址:天柱县凤城街道小冲路口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天柱分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