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细化规定实施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易、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1日


上一篇: 一图读懂 | 2025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下一篇: 【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