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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市办结《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后首例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6-10-21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52
10月14日,记者从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市生态环境局近期在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依法查处一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规范监测行为案件。该案系2026年1月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施行以来,西宁市适用该条例查处的首起案件。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在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查实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开展委托监测业务过程中,存在两名采样人员同一时段在不同点位采样、未持证人员单独开展采样等违法行为,且未严格按照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标准实施监测,存在监测数据失真风险。
经全面调查取证,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对该监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本案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严厉打击不规范监测行为,守住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的底线,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该案的查处彰显新法刚性权威,通过用法治手段压实第三方监测机构主体责任,用一案警示一片,对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形成有力震慑,督促机构对照《条例》自查自纠,绷紧依法监测这根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