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马庄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运营单位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被罚28万!
当事人名称: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730BY06
地 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三营法庭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敛
2026年7月12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运营的马庄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一体化格栅调节池内水体呈泥黄色,澄清池、沉淀池、过滤池、消毒池内水体颜色发黑,且有异味。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马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出水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结果显示,马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出水COD浓度为153mg/L,氨氮浓度为36.0mg/L,总磷浓度为18.0mg/L,总氮浓度为42.0mg/L,悬浮物浓度为51mg/L。其中,COD浓度超出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的0.53倍,氨氮浓度超出1.4倍,总磷浓度超出5倍,总氮浓度超出0.4倍,悬浮物浓度超出0.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2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周围环境情况以及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马庄污水处理站的总排口出水取样情况等;
2.2026年7月16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6日向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现场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GYJCZ〔2026〕第129号);
3.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GYJCZ〔2026〕第129号)1份,用于证明2026年7月12日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马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出水采样监测的结果为:COD浓度为153mg/L,氨氮浓度为36.0mg/L,总磷浓度为18.0mg/L,总氮浓度为42.0mg/L,悬浮物浓度为51mg/L。其中,COD浓度超出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的0.53倍,氨氮浓度超出1.4倍,总磷浓度超出5倍,总氮浓度超出0.4倍,悬浮物浓度超出0.7倍;
4.现场照片5页,视频资料1份,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取样、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过程;
5.2026年7月12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染源废水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4页,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马庄污水处理站的总排口出水取样情况及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敛全程陪同;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所在位置和四至范围;
7.2026年7月20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9页,用于证明被询问人张敛对马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出水部分污染物浓度超出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的认可;
8.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敛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张敛系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王立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用于证明王立亮受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有权在委托权限内代表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10.2026年7月20日提取的移交证书1份1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于2023年11月9日将马庄污水处理站整体移交固原市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管理运营;
11.2026年7月20日提取的马庄污水处理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于2024年4月1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属于排污登记单位;
12.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马庄污水处理站加药记录本1份3页、巡视检查记录本1份11页,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于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7月12日13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3.2026年7月20日提取的马庄污水处理站检测报告3份,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出水2025年、2026年上半年自行监测结果为污染物浓度均达标;
14.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头营镇马庄污水处理站运行的情况说明》1份1页,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于2026年7月12日暂停运行,并向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备;
15.2026年7月20日提取的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拉运统计表1份5页,用于证明马庄污水处理站已停止排放污水,将污水拉运至三营污水处理厂处理;
16.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胡**、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页,共3页,用于证明上述执法人员具有合法行政执法资格,且所持执法证件均在有效期限内。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9号),202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公司运维的马庄污水处理站已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6年9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复核,经复核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详见附件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9号)及其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7月20日向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6年8月3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2页,用于证明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运维的马庄污水处理站已按照《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9号)的要求停止排放污染物;
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8号)及其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9月9日向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8号),告知拟对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4.《关于马庄污水处理站出水超标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材料》1份5页,用于证明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向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5.《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1份、《关于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报告》及其佐证材料1份,共28页,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0月8日对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复核,经复核对固原清合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7月1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须比较新旧规定对本案行为的处罚轻重。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进行对比,财产罚方面,两条法条罚款幅度均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行政处置措施方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责令改正,附加可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未规定更轻的处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一、水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序号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违法程度‘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总量超标50%以上’、处罚裁量标准‘属于登记管理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简化管理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标准,因你公司负责运营的马庄污水处理站为登记管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拾捌万元(28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账 号: 360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 电 话:0954-2688709
地 址:民生大厦7楼 邮政编码: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3日




